⑴补贴机具的种类
2009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7个小类78个品目的机具;地方补充机械类2个品目。
⑵.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和省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同时,补贴对象实行公示制,购机者名单、补贴金额和数量等必须在实施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⑶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量
2009年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补贴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执行。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的规定,使用中央资金的补贴率总体上不超过30%,确定我省机具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可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
2009年我省继续重点推广水稻机插秧工作,对购置手扶式水稻插秧机,在使用中央资金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累加补贴,每台累加补贴额为1000元。(具体补贴标准以〈补贴产品目录〉为准)。各市、州、县财政配套安排的购机补贴资金,可根据当地需要,在中央、省级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叠加补贴,补贴比例由当地自行确定。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套(12台,即3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作业服务队年度内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
⑷.补贴机具价格及确定
补贴机具销售价由农民与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按市场规律商谈确定。2009年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时,补贴机具销售价格只能等于或低于我省2008年《补贴产品目录》补贴机具最高销售限价,且不得高于同一地区的同期市场价。
⑸补贴程序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有关部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并在其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三至七天(公示可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明确双方责、权、利
实施区内农民购置补贴机具,实行“差额购机,直接补贴”,切实保证农民直接受益。可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经确认的补贴机具经销商(以省发布公告为准)或其委托的当地销售和售后服务点组织购机。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要向购机者出具全额购机发票。
⑹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厅印发的《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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