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基金征收依据及标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鄂政[2008]22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起,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⑵参合患者县内就诊及住院程序:患者因病就诊时,需带本户的《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及个人有效证件;住院期间,医务人员把当天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情况如实向患者告知,由患者核实后在当天的《费用清单》上签字,目的是提高收费透明度,明白每日费用情况;出院时,医院对患者医药费用进行现场补偿,月底再由医疗机构统一到经办机构报帐。
⑶县外住院及报销程序:先到县合管办办理转院手续(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出院后带齐住院收据、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合作医疗证》、户口簿、个人有效证件到县合管办核销。
⑷住院补偿实行分段按比例累计补偿:①在乡(镇)级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为:起付线(50元)以上部分补偿75%; ②在县(二)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起付线(200元)--5000元补偿55%; 5000元以上部分补偿60%;③在县以上定点转诊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起付线(500元)--5000元补偿35%;5000元以上补偿40%。④外出参合人员县外住院核销标准为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补额的70%。⑤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乡级住院分娩平产每人次定补100元,县级住院分娩平产每人次定补200元;住院分娩剖宫产每人次定补100元。⑥部分单病种逐步实行定额补助。
⑸县内外定点及转诊住院医疗机构范围: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湖北民族学院院附属医院、县计生服务站、11个乡镇(区)卫生院住院部、甲马池镇阳洞分院、活龙坪乡二仙岩分院;定点转诊医疗机构:恩施州中心医院。
⑹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范围:因打架斗殴、酗酒、故意自伤、交通肇事、工伤、公伤等所致医药费用;《咸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及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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