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政策
⑴投保公司
我镇的能繁母猪养殖户在县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
⑵保险责任和条件
①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a。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
b。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c。重大病害: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d。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病害,因防疫需要政府决定扑杀的。
②保险条件
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投保母猪必须是8月龄以上(含8月龄)的能繁母猪;
b。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c。经所在地畜牧防疫部门按规定免疫接种并有记录,且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d。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的母猪。
⑶保险标准和资金来源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
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
⑷保险程序
①保险公司以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的能繁母猪养殖数据为
依据,与能繁母猪养殖场、养殖协会、合作组织或村组签订保单。能繁母猪保险条款必须经县畜牧局审定合格后方可实施。
②县畜牧局对保险公司与养殖场(户)签订的保单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金[2007]66号文件规定,申请上级财政划拨补贴保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拨到承保公司。
⑸保险服务
①保险公司和畜牧局组成专家查勘小组,对保险事故予以查勘鉴定,根据查勘鉴定结果,按照保险条款载明的理赔方式和标准进行损失核定,赔案理算。
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5天内完成理赔工作,特别重大赔案应在10天内完成理赔工作。
③如遇发生大面积疫情,保险公司在开展理赔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先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从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的能繁母猪每头补贴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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