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标准
2009年度年缴费工资基数为17520元,费率为20%,年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为3504元,缴费人不得超过此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确实有困难的人员,可视本人的经济收入状况选择按上述标准的90%缴费,年缴费工资基数为15720元,年缴费为3144元,缴费人不得低于此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⑵ 企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企业或单位以本企业、本单位应参保人员2008年度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工资基数,费率为20%,按月申报缴费。企业或单位的职工以2008年度实际发放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8%,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或单位2009年内新进的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按本年度实际发放的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是,企业或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2008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即月平均工资超过4350元的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08年度全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即低于880元的,按880元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⑶ 补缴标准和跨年缴费
以前年度已预交2009年基本养老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因改制下岗未到企业再就业的人员),其缴费数额不足上述其中一个缴费基数档次的,必须在上述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缴费标准并补缴不足部分。凡以前年度未申报或已申报未缴费的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因改制下岗未到企业再就业的人员),2009年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上述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企业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跨年度交纳养老保险费。
咸丰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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