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华选 通讯员杨斌、杨柳)11月26日,记者从咸丰县社保局获悉,该县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尽力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医保政策的吸引力。
据悉,咸丰县此次全县城镇居民医保待遇调整标准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到4万元;扩大基金支付范围,参保的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的,每人次定额补助300元,有医学指征的剖宫产纳入疾病补偿;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并建立起住院费用保底报销制度,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除起付线后综合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5%;重度残疾和低保对象到惠民医院住院的,在规定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5%报销;实施二次补偿,重点向特困人员、大额自费患者倾斜;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管理规定的非自费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不再分类,按统一比例报销;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过多使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药品和检查诊疗项目。
原载2009年12月1日《恩施日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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