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赵德祥)1月1日,咸丰县法院依法妥善调结一起雇员受伤赔偿纠纷案。
2009年5月,李某拟建一栋6层自用住房,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丁某承建,约定由丁某负责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协议签订后,丁某雇请覃某在工地做杂工,同年11月5日,覃某在建房工地一楼不慎跌倒致脑部、左眼受伤,当即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于12月30日出院。在住院治疗过程中,由丁某负责护理,李某和丁某共同承担了覃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之后,3人就覃某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防止意外风险的再次发生,覃某于2010年1月1日将李某、丁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
法庭受案后,在征求当事人均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的情况下,放弃休息时间依法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丁某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丁某与覃某形成了雇佣关系。丁某应当承担雇员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覃某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当事人自愿放弃残疾鉴定、在补偿部分后续治疗费后放弃就此再行要求赔偿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雇主、房主、雇员私下达成的由房主李某、雇主丁某分别赔偿雇员覃某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计8000元、13500元,覃某自愿放弃要求李某、丁某就此再行赔偿的协议合法、有效。
原载【恩施日报】2010-01-05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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