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刘平毅、石才强) 4月21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尖山法庭调解了一起因赊欠货物不付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赵某支付给原告钱某货款40710元,定于2010年5月21日和10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
家住咸丰县尖山乡的钱某系做饲料生意的个体户,被告赵某从2005年起一直在钱某处赊欠饲料销售,2009年双方通过算帐,赵某共欠钱某饲料款40710元,当时赵某给钱某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先是以没钱不予支付,后干脆与原告玩起了“躲猫猫”,一直不与原告相见。原告眼看货款收回无望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法院受理后找到被告,并当即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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