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熊国华)5月25日,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人唐某领回了赔偿款38000元。
据了解,2009年5月17日,胡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咸丰县城十字街向大坝方向行驶,途中遇行人唐某横过马路避让不及,将唐某撞伤,原告唐某诉至法院。今年3月31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成功调解该案。5月25日,在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敦促下,被告胡某主动将其应承担的赔偿款送到法庭,法庭当即通知权利人领回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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