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磊)2010年3月下旬以来,被告人谌某来到咸丰县打工,住在咸丰县忠堡镇庙梁子村2组祝某家中,同年3月27日21时许,其在与李某等三人玩扑克牌后,趁李某出门之际,将李某的一部贝尔丰BF6600Z手机盗走。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所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已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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