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磊)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0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因怀疑张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是邀约他人在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河坝找到张某后并对其非法拘禁,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魏某先后在该镇小河坝、前胜路201号两地点对张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此次受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采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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