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磊)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涂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家住咸丰县黄金洞乡的涂某于2009年农历冬月至腊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咸丰县黄金洞乡风背岩村风背岩组村民向某、杨某、杨某某、以及同村1组、6组村民王某、杨某的责任山内滥伐马尾松共计126株。后经鉴定,计活立木材积共为46.675立方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部分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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