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人保并存 优先执行物保
本报讯(通讯员赵德祥)近日,咸丰法院清坪法庭依法执结了一起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黄梅县男青年吴某,在咸丰县黄金洞乡冉家寨村进行木材加工经营期间,累计拖欠当地居民陈某、刘某等人材料款和加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55万元。在当地村委会的协调下,吴某与陈某、刘某等人达成还款协议:吴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还清陈某、刘某等人欠款6。55万元,吴某以自己所有、尚未上户的轿车一辆提供物保,同时要求自己的岳父提供一般保证。逾期后,吴某未履行。陈某、刘某等人便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及其岳父给付欠款6。55万元。在法庭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吴某及其岳父偿还债权人陈某、刘某等人欠款5。75万元,陈某、刘某放弃其他诉请的协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分析认为,本案既有物的担保也有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执行物保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再执行保证人。通过现场宣讲法律法规,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以吴某的轿车一辆作价抵偿债务,陈某、刘某等债权人表示愿意受领轿车一辆以抵消吴某所欠债务的协议,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原载:恩施日报2010年8月11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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