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海波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新实践、新检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法院关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咸丰法院清坪法庭首先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中的基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 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判后延伸,努力做好“判后和解”工作,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达到以判促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清坪法庭通过判后促调, 成功促使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2009年6月24日,被告何某将其满载茶叶的货车停放在咸丰县大村乡一茶厂前,因其车辆刹车制动出现问题导致车辆沿着茶厂陡坡下滑,撞进一朱姓人家的房屋,将原告滕某放在朱某家中的2台节能燃气灶灶台面变形、支撑架一定程度的损坏。事情发生后,双方经多次磋商后初步达成协议:“何某一个星期之内将损坏的2台节能燃气灶修复后交还给滕某,同时何某补偿滕某因此而支出的车旅费、生活费共计1000元”。 此后,何某将一台修复好的节能燃气灶交付滕某查验,经滕某验收合格后由其领走,何某亦如约支付了1000元赔偿金。后来,双方就另一台节能燃气灶的修复交还事宜发生纠纷。2010年4月26日滕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何某赔偿因其延迟交付另一台节能燃气灶造成滕某直接、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12160元。
庭审中,原告滕某坚持被告何某赔偿其直接、间接损失12160元,并表示,如果不能满足自己的诉请,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其将上诉至中院。被告辩称其已按协议如约补偿,只同意将其已修复好的第二台节能燃气灶交付给原告腾某,并请求驳回原告滕某的其他诉请。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协议。法庭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某造成原告滕某财产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后达成的修复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实际履行,故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已实际履行部分,本院予以认可;对何某迟延交付第二台节能燃气灶,原、被告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故滕某不得就其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被告何某应酌情赔偿原告滕某为此而增加的车旅费、误工费、生活费等。最后法庭依法作出判决:何某在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将其修复好的第二台节能燃气灶交付给原告滕某;赔偿滕某车旅费、误工费、生活费合计人民币500元,驳回原告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但清坪法庭办案法官没有轻言放弃,而是着重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通过电话将判决结果通报给双方当事人,并继续给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礼,使双方明确责任、划分过错比例,经过办案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给双方做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当原告滕某来法院领取判决书时,乐呵呵地表示:“其实,我不差钱,主要是不服那口气,经过法官同志的析法释礼,现在我心也平了,气也顺了”,主动提出要求与被告和解。被告何某听说滕某愿意和解,也痛快地表示:“现在我在外地做生意,我将尽快赶回来,把这事给了啦。”本案虽经判决,但办案法官不言放弃,积极落实以人为本,以人民满意为终极目标,努力做好“判后和解”工作,实现矛盾化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做到了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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