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磊)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悉,2010年6月份,被告人钱某先后在咸丰县桃花源小区、楚蜀大道、新力花园小区、朝阳电业公司、咸丰县人民医院将陈某、彭某、周某、刘某、杨某等人的摩托车电瓶盗走。经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摩托车电瓶价值人民币770元。案发后,所盗电瓶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法院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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