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房产纠纷

文章来源:  作者:  本文责编:admin  发布时间:2011-11-28  点击:  评论:

 

母争女房产 主张协议条款无效


法院查秋毫 无理诉请被判驳回


  本网讯: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一套住房赠予尚未成年的女儿,一年之后,女方以“错误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该住房为其个人财产。近日,经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咸丰县高乐山镇居民户某、文某(均为化姓)曾是夫妻,2010年9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该住房所有权归年仅5岁的女儿舜舜(化名)所有。2011年8月,女方户某起诉要求确认该住房为其个人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户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房屋系其在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且被告文某对该房屋进行添附,亦享有物权。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对该房屋均放弃分割折价款,而赠予女儿,系双方自愿行为,所达成协议不违背公平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被告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小舜舜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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