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清坪司法所成功调解两起学生伤害赔偿纠纷。
两起纠纷都因学生在校下课玩耍期间意外受伤引起,双方家长就医疗费等费用发生纠纷。由于学生是在校受伤,家长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家长的理由是,学生送到学校后就是学校及老师的责任,不关家长的事。这种观点普遍存在于家长的观念中。对于家长的这种看法,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至16周岁)的监护义务属于他的法定代理人,并且监护义务不随到校读书而转移,学校对其没有监护义务,而是对其负有教育、管理责任。接着,调解员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条,从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来分析学校是否应负责任,鉴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于如何解决家长之间的纠纷,调解员提议先计算出受伤所用费用的总和,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几方面,然后再减去合作医疗及学生保险可报部分费用,双方就余下部分进行协商。鉴于两起伤害所用费用均不高,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提出解决建议。双方家长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满意,最终达成协议。
达成协议后,调解员叫来当事学生,当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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