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田甜)咸丰县忠堡镇陈某某受雇到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某某和付某某(两婆媳)家砍树,双方约定日工资70元并包伙食。哪知陈某某将燃料酒精当做白酒饮用,而且连喝三顿。当日晚陈某某即觉身体不适,第二天到医院抢救无效,诊断结果为甲醇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陈某某的父母将雇主杨某某和付某某告上法庭,日前经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应享有的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7693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陈某某为二被告务工,二被告应为其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被告家的燃料酒精和食用白酒放在一起,没有标识,易于混淆,二被告让死者自己倒酒喝,而未为死者加以区分,导致死者误饮而死亡,二被告应对此负主要责任(60%)。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有饮酒习惯,应当具备识别白酒和酒精的能力,其未向二被告了解酒的来源情况而误饮,死者自己应负次要责任(4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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