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文章来源:咸丰新闻网  作者:白涛  本文责编:admin  发布时间:2011-3-29  点击:  评论:


  本网讯(记者白涛)3月28日,我县召开气瓶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正式拉开全县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序幕。


  会议通报了“恩施市3.11液化石油气瓶爆炸事故”相关情况,分析了我县目前气瓶管理和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会议认为我县气瓶安全状况不容乐观,主要存在问题有:一些气瓶充装单位、销售门店、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导致充装报废瓶、过期瓶、翻新废旧瓶等违法充装现象时常出现;部分单位、门店管理制度不全,不执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安全保护装置失灵、失效或缺失,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个别经销点和个体气贩无证照经营,消防手续不齐全,工作人员技术力量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会议强调:气瓶充装单位、销售门店、使用单位等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气瓶充装、检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整改存在有问题;各气瓶或瓶装气体使用者要认真自查气瓶的上次检验日期和出厂日期,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要及时送给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按规定的处理程序和制度予以报废;各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门店应合法经营;各充装站必须认真履行充装前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监管部门要深入扎实开展气瓶充装、检验专项整治活动,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会上,县质监局与各气瓶充装单位、销售门店及部分使用单位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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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周期及使用年限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为15年。YSP-5(YSP-12)型、YSP-10(YSP-23.5)型和YSP-15(YSP-35.5)型等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YSP-50(YSP-118)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我县居民常用的钢瓶型号为YSP-15(YSP-35.5)型,该钢瓶的最大充装重量不超过15kg、钢瓶水容积为35.5L)


  钢制无缝气瓶(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的使用年限为30年,每3年检验一次。


  溶解乙炔气瓶一经发现存在相应缺陷,应立即予以报废;乙炔瓶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


  出租车车用气瓶的使用年限为5年,期他车辆车用气瓶的使用年限为10年。公交车、线路车、教练车、自用车等车用气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间隔为3年,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出租车车用气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检验间隔期为两年,第二次检验后每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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